第十一条

有效

生态补偿区域位于市区范围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比例分担;区人民政府确定补偿的其他区域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生态补偿区域位于县级市范围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承担。

国家和省对生态补偿资金承担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