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鼓励通过自愿协商,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技术和智力支持、实物补偿等多元化方式开展生态补偿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推进生态补偿市场化发展。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