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和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生态补偿工作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