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生态补偿资金与考核评价结果相匹配的激励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工作奖励机制,对生态补偿工作成效显著的县级市、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