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生态补偿资金与考核评价结果相匹配的激励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工作奖励机制,对生态补偿工作成效显著的县级市、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