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态补偿统筹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补偿的综合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生态补偿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检查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生态补偿的申报审核、跟踪评价等具体行业管理工作。

水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补偿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