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第十条有效生态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补偿的其他区域的生态补偿标准,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制定生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地区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和生态服务功能等因素。生态补偿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一般为三年。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