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 制定机关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1月15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8月29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绍兴古城(以下简称古城)是指越王勾践建城以来各个时期不断演进形成的历史城区,其范围为绍兴市越城区环城河外侧河沿以内的区域。
(一)古城格局和风貌,包括传统路网、街巷体系,传统建筑外形、空间布局和色彩,视线走廊和特色风貌带;
(二)越子城、八字桥、书圣故里(蕺山街)、鲁迅故里、阳明故里 (西小河、新河弄)、石门槛、前观巷、团箕巷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
(三)府山、塔山、蕺山等山体,环城河、府河、投醪河、中国大运河(绍兴古城段)等河道以及北海池、东大池、庞公池等池塘;
(四)古典园林,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桥、古井、古塔,台门、牌坊、城门、城墙,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纪念性设施;
(五)历史地名、历史建筑名称、老字号;
(六)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古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宗教场所和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文物、文化遗产、宗教场所和古树名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依法编制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古城保护利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一)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二)协调规划编制进程,研究规划内容,协调和监督规划实施;
(三)协调和监督保护利用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研究保护名录及其调整方案;
(五)研究古城保护利用年度建设计划;
(六)检查督促成员单位开展古城保护利用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在古城保护利用中的具体工作由越城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章保护规划与名录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历史地段的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等要求。
古城道路交通、公用设施、消防安全等各类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越城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保护对象的普查和保护名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需新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提出建议名单,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研究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除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已设置保护标志的外,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已列入古城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因保护不力致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影响的,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濒危状况发生。
越城区人民政府收到建议后,应当组织区文物行政主管等部门及时进行勘验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采取保护现场等措施。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后七日内组织文物行政主管等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不具有保护价值的,书面通知解除预先保护措施,由此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列入保护名录。
第三章保护区管理
统筹规划古城与外围区域的建设,古城周边应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并予以公布。
(一)损坏、擅自拆除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
(二)破坏自然环境、传统路网和街巷体系、视线走廊和特色风貌带;
(三)超出建筑高度、体量等控制指标,或者不符合城市色彩、建筑风格和街道界面等要求;
(四)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其他违反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的行为。
(一)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风貌保护与视觉景观要求,其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和风格应当与街区风貌、特色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可以划定环境协调区,对各种修建性活动依法实行控制。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整体保护的要求,完善街巷、步道、桥梁等市政设施,推进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之间风貌、形态、文化等元素的联系。
修缮古城范围内的古桥、古井、传统驳岸和水埠的,应当采用传统工艺、材料,延续传统风貌;确需新建驳岸、水埠、码头、桥梁的,应当体现传统特色,并具备水上交通、景观游览、安全救生等配套功能。
实行河道日常保洁,定期开展河道清淤,保持河道活水畅流,改善河道水质。
建国前建成的体现绍兴传统建造技艺、反映绍兴传统风貌的民用建筑物,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历史建筑的,越城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并在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传统民居,列入保护名录。传统民居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需修缮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修缮,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就修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越城区人民政府可以与公有传统民居使用人、非公有传统民居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对传统民居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补助办法由越城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修缮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应当按照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要求进行;需要翻建、改建、扩建的,还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
合理布局路网结构,科学衔接古城内外道路。加强停车换乘设施建设,减少机动车进入和穿越古城区域。
倡导慢行交通,合理增设慢行区和慢行道,构建适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环境。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交通结构应当以步行为主。
古城范围内应当适度规划和配套建设满足居民生活、观光旅游等需求的停车设施,并采取错时停车、社会停车资源共享、级差式计时停车收费等措施,缓解停车难问题。
古城内广场、人行道、传统街巷的地面铺装应当采用体现传统风貌的建筑材料及形式。
古城内建设楼台亭阁、公共厕所、垃圾投放点等各类公用设施和设置户外广告、店牌店招、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其外形、色彩等应当符合古城风貌要求。
第四章合理利用
古城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迁址、产业调整而腾退的土地、房屋以及零星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发展文化旅游事业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现有工业、仓储用地,由越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古城保护利用要求提出调整用途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一)拍摄影视作品、书法创作、设立文化创作基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等;
(二)组织传统戏曲、民间艺术、民俗等表演;
(三)开办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馆以及艺术品、民间藏品交易展示场馆;
(四)开发古城游、文化游、水乡游等特色旅游;
(五)经营民宿、特色小吃和传统餐饮;
(六)制作、销售、展示绍兴名优特产品、民间工艺品、旅游纪念品;
(七)其他有利于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和资本参与古城保护利用,从事符合本条例和产业布局规划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监督检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古城保护利用管理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加强对古城保护利用工作的日常监督指导。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负有保护职责的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的义务,对破坏古城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组织编制或者不按照法定要求编制、修改、公布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的;
(二)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致保护对象被列入濒危名单的;
(三)收到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后,未及时组织勘验或者未实行预先保护造成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不符合古城保护相关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图集等要求的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作出传统民居迁移或者拆除决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擅自拆卸、转让传统民居的构件的;
(二)未按照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进行修缮、翻建、改建或者扩建的;
(三)造成传统民居毁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