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除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在府山、塔山、蕺山等山体范围内进行与古城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不得侵占、破坏山体,不得擅自砍伐林木,不得倾倒、堆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