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整体保护古城内水陆并行、河街相邻、三山万户的传统格局和百桥千巷、粉墙黛瓦、名人故里的历史风貌,严格保护山、水、城景观格局和历史文化遗产。统筹规划古城与外围区域的建设,古城周边应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