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将古城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越城区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规定履行古城保护利用相关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依法编制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古城保护利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