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古城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擅自拆除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二)破坏自然环境、传统路网和街巷体系、视线走廊和特色风貌带;(三)超出建筑高度、体量等控制指标,或者不符合城市色彩、建筑风格和街道界面等要求;(四)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五)其他违反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的行为。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