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古城内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