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在不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外观以及不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