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由越城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保护标志的,由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