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未履行预先保护义务造成有保护价值的对象毁损的,由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