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引进与古城保护利用相关的规划、管理、运营,历史建筑修复、传统民居修缮,历史文化研究传承等方面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