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明确传统民居的建筑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材料、细部特征、工艺手法等要求。

修缮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应当按照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要求进行;需要翻建、改建、扩建的,还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