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古城保护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规划相衔接,其编制、修改和时限等要求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