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古城内实施公共交通优先,逐步扩大古城内机动车禁行区、限行区和单向交通组织范围。

合理布局路网结构,科学衔接古城内外道路。加强停车换乘设施建设,减少机动车进入和穿越古城区域。

倡导慢行交通,合理增设慢行区和慢行道,构建适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环境。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交通结构应当以步行为主。

古城范围内应当适度规划和配套建设满足居民生活、观光旅游等需求的停车设施,并采取错时停车、社会停车资源共享、级差式计时停车收费等措施,缓解停车难问题。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