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 制定机关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1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7月31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
第一章总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的居住小区应当创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和破坏绿化设施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管理服务联系方式。城市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修改、重大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在确保城市绿地总量不减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优先选用乡土树种,选育、引进新品种,提高市树、市花种植比例,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多样性。
已建成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主要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变更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三个月内未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或者已出让六个月以上未开发的待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其进行绿化覆盖。
新建公共建筑及新建桥梁、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构)筑物以及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实施立体绿化。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立体绿化技术规范、奖励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园林管理机构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投资人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负责;
(五)其他城市绿地由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养护责任人。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绿化管理档案,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树木花草养护和绿化设施维护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应当就近易地补建相同绿化标准、不低于原有面积的城市绿地,并向社会公布。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并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占用期满后,应当清理现场,限期恢复绿地。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公园、沿江(河、湖)风光带、广场;
(二)山体、江(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三)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带)、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具有保护价值的成片林地;
(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保护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名录,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永久保护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保护绿地名称、界址、确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
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列入保护名录的城市山体开挖或者改造,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决策。
对城市绿地内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影响交通安全及影响行人安全的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需要修剪的,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会同养护管理责任人进行修剪。
因抢险救灾等处理应急事故需修剪树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处理,在险情排除后四十八小时内应当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及养护管理责任人。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牌公布砍伐树木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地点补植相同品种、相应规格的树木,并保证树木成活。
古树名木应当原址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给予一定的管理养护资金补助。
(一)践踏花草、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剪取种条、采挖种苗;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悬挂物体;
(三)在城市绿地内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采石取土,开垦种植;
(四)挖根剥皮,浇灌损害性液体,用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
(五)破坏树木支架、绿化带栏杆、绿篱、花坛、建筑小品;
(六)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实施绿化覆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本条例所称市树、市花,是指樟树、紫薇花。
本条例所称立体绿化,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沿口绿化、棚架绿化等为方法的绿化形式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其中,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