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定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人,进行重点保护。古树名木应当原址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给予一定的管理养护资金补助。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