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定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人,进行重点保护。

古树名木应当原址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给予一定的管理养护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