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所缺面积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期限进行异地补绿。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