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用地和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科研所需资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