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或者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应当就近易地补建相同绿化标准、不低于原有面积的城市绿地,并向社会公布。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并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占用期满后,应当清理现场,限期恢复绿地。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