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确定城市山体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列入保护名录的城市山体开挖或者改造,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