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新建各类管线、建(构)筑物等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研究处置方案,制定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