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严禁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牌公布砍伐树木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地点补植相同品种、相应规格的树木,并保证树木成活。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