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园林管理机构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投资人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负责;

(五)其他城市绿地由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养护责任人。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绿化管理档案,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树木花草养护和绿化设施维护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