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