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三个月内未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或者已出让六个月以上未开发的待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其进行绿化覆盖。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