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绿化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实施绿化覆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