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出新旧城区、主次干道、居住区、公共服务场所等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