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出新旧城区、主次干道、居住区、公共服务场所等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