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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180 部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0 篇提到«劳动合同 解除»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10月23日28 条
    • 第十九条劳动者投诉拖欠克扣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涉及个人权益处分案件,人社部门在立案后,可以根据投诉人的请求,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笔录。
    •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克扣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涉及个人权益处分案件签订调解协议书,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可以凭调解协议书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7月25日50 条
    •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工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24年5月21日52 条
    •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第三十六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由相应人事部门等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岗位、职务、工资和其他有关待遇等变更手续,并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下,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地方法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8月20日41 条
    •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殊保护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2月8日32 条
    •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辞退女职工。因上述情形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本人的同意。
    •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违法解除与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扣发其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女职工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
  • 地方法规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3日40 条
    • 第二十一条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的,其工作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将其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残疾人标准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件,享受残疾人优惠待遇。
  • 地方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7月31日33 条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地方法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6月6日59 条
    •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或者取消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因上述情形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本人同意。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8日85 条
    •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前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
    • 第八十条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 地方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5月29日34 条
    • 第十六条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前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
  • 地方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1月29日91 条
    •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加大奖励力度。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地方法规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9月30日41 条
    •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名单与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单位工会,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地方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11月27日60 条
    • 第四十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艾滋病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调整工作,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不得因此解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并对其病状及调整原因承担保密责任。
  • 地方法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6月19日64 条
    • 第四十九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其内部人员的举报行为,采用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9月29日26 条
    • 第十三条前款所称竞业限制是指单位与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 地方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9月28日50 条
    •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1月24日67 条
    • 第二十二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用人单位劳动者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的意见,并向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拟采用的人员调整方案、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以及…
  • 地方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5月27日39 条
    • 第二十六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但农民合同制工人已自…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1990年7月11日32 条
    • 第七条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时,须经转正定级考核。经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岗位合格证书》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之后,方能上生产工作岗位独立操作,并根据其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实际技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准予延期补考。…
  • 地方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1月25日71 条
    •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享受规定的薪酬待遇。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