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
(二)拒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三)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
(四)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五)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待遇的;
(七)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残疾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八)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对无障碍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给残疾人使用带来困难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