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职工处分,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认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