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见义勇为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义务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属于公务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于非公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予以清退。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