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在见义勇为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义务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理:(一)属于公务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属于非公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予以清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