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企业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本人和企业工会的同意。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终止,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