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担任协商代表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