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二十三条有效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其任期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所在单位不得变更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