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职工的工资和其他费用,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用人单位的生产工具、技术资料等财物。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