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29,910 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政处罚» 命中 8,324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37 篇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 条
-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50 条
-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6月28日27 条
-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已废止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6月28日60 条
- 地方法规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12月11日37 条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除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地方法规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12月2日28 条
- 第二十六条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决定按日连续处罚之日起七日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整改措施及结果。
- 地方法规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0月14日43 条
- 第三十六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信用管理,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构成《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 地方法规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13日25 条
- 第七条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按照依法确定的范围和权限,在西凉湖保护区内负责渔业渔政管理、水生生物保护和执法,实施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旅游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 地方法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8月11日54 条
- 第四十八条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监管,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约谈整改、行政处罚等手段,依法规范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大数据监管、信用监管,建立代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10月15日47 条
-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地方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5月27日28 条
-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对青年创业企业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循必要性与合理性原则,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青年创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青年创业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009年11月16日10 条
- 第九条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4 条
-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02年7月30日28 条
- 第二十四条非经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不得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扣押财产、罚款等处罚。 对个人在2000元以上、企业在1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地方法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0 条
-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7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