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