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违法批准占用土地和发证行为,宣布其批准文件和所发土地证件无效,并予以公告;建议行政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三)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依法作出处罚、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依法处罚、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