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保护区周边市、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内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相应的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