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对青年创业活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对青年创业企业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循必要性与合理性原则,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青年创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青年创业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对财政资金资助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青年创业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者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可以予以结项。项目承担者在项目申请、职称评定等方面不受影响。
创业青年及其相关企业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信用修复申请,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及时解除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