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非经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不得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扣押财产、罚款等处罚。 对个人在2000元以上、企业在1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