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除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