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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624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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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3 条
    • 第十二条个人要求提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约定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要求辞职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8年9月25日49 条
    •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或者取消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9年11月28日53 条
    •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 地方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9年5月22日58 条
    • 第四十八条中小企业依法享有劳动用工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和工资数额以及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70 条
    •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而对其采取调换工种、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报复行为。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24年1月24日76 条
    •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2年7月21日41 条
    • 第十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协商代表本人同意。职工协商代表在其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之日。
    • 第三十八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人力资源…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9月30日43 条
    • 第十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协商代表本人同意。职工协商代表在其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之日。
    • 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7 条
    • 第十二条对因企业关闭、破产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归侨、侨眷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培训、优先推荐,帮助其再就业。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5月30日27 条
    • 第十二条对因企业关闭、破产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归侨、侨眷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培训、优先推荐,帮助其再就业。
  • 地方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7月22日33 条
    • 第三十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
    • 第十四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 地方法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3月29日58 条
    •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与驾驶人员签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运输企业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修改、废止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8月4日无条文结构
    •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周期未满的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计发;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8年11月14日48 条
    •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其工资或者取消福利待遇,影响其调资、晋职、晋级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001年12月21日83 条
    •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地方法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69 条
    • 第三十条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1999年1月22日33 条
    •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地方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9月25日24 条
    • 第二十一条对在任期内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无正当理由降低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补发应得的劳动报酬;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企业…
  • 地方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3 条
    • 第三十五条(五)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第二十三条〔代表保护〕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职工代表劳动合同。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
  • 地方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6 条
    •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方面处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对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或者派代表与企业行政方面协商解决。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 第二十九条代表职工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除本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行政方面处分担任工会职务的职工,应当事先听取企业工会委员会意见并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