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八条有效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协商代表本人同意。职工协商代表在其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之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