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而对其采取调换工种、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报复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